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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归类,一桩商品归类错误的走私案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1-22 | 66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凡是逃避海关检查,违反规则的行为即为走私,就要以走私罪接受法律的制裁。走私犯罪不仅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安全,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人民的身心健康。关于走私,笔者从事了近16年的进出口贸易,其中曾闻不少案例,但2005年亲身经历的一桩因商品名称归类错误引发的走私错案,让笔者至今记忆犹新。本文通过对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及教训的分析,让人们充分认识到走私犯罪给企业带来的危害,并探讨如何避免此类走私案的发生,以期带给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人员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三)A、B公司的退运行为增加了走私的嫌疑

2005年1月,B公司安排从第三国发运货物到中国某口岸,货物在向海关申报过程中经海关查验时出现问题,据说经化验为锡阳极泥,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得知货物可能被没收,B公司马上联系了中国国内另外一家冶炼厂,该冶炼厂表示同意购买并承诺能够办理进口手续。B公司要求A公司申报退运手续。于是A公司提交了退运申请,要求船务公司办理退运手续。A、B公司的退运行为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对走私进口的概念不太清楚,不了解走私的真正含义。第二,增加了走私嫌疑。货物在进口过程中已经被海关怀疑为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但B公司在利益驱使下,不顾维护国家安全和环境保护,甚至想从另外的口岸进口。但不管从中国的任何一个口岸进口,只要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都会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都属于走私行为。这种极端行为让海关不得不怀疑A、B公司有走私的嫌疑。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中就有一份是退运申请,公诉机关认为A、B公司有故意逃避海关监管的意图,因为在第一个口岸走私不成功,所以欲换另一个口岸进口,有主观走私的表现。


三、案例的几点启示


本案例虽然最终以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相关当事人无罪释放而告终,但给所有涉案企业、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认真审视本案例,感悟颇多,现阐述如下,以期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了解认识走私犯罪给企业带来的危害,'懂得怎样做才能规避风险、防范于未然。从案例梳理中得出的以下几点启示,希望给予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人员一定的借鉴,从而更好地操作进出口业务,减少企业损失。

(一)双方签约之前要充分了解对方,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进出口买卖一般要经过磋商、订立、履约三个基本环节。企业在签约之前一定要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了解,如对方公司的组织机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信用等基本情况,可通过银行、国外的商会、同业公会等渠道了解,也可以通过实际的接触和交往,了解对方后才能进行更进一步的洽谈、签订合同。本文中A、B双方是经过中间商介绍认识的,笔者经历了从认识到磋商、签约、履约的过程,整个过程随意性太大。A公司对于B公司的资信、经营能力、公司状况等并未做过认真调查了解,对B公司提供的货物的成分、形态、性质等不了解,甚至不知该货物是属于国家限制性还是禁n性进口商品,就贸然与对方签约。A公司轻率随意的做法导致了走私案的发生,给企业带来了莫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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