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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我国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差异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2-17 | 1429 次浏览 | 分享到:

直接运输一般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未经过成员国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运输,这是直接运输的基本形式;第二种是视为直接运输,主要指运输途中经过了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情形。可以视为直接运输的情形必须满足规定条件,即仅出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未做任何增值性处理、未进入途经国消费或者贸易领域等。有的自贸协定还要求在视为直接运输情形下,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进口国海关的要求提交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中国-智利、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新西兰等协定。
申报要求
在优惠原产地规则中,收发货人提交原产地证明是申报的基本要求,即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交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并申报适用相应协定项下的优惠税率,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收发货人仅在海关要求的情况下提交原产地证书,其余情况下均无须提交。在目前的管理措施中,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需要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情形主要为两反一保,即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进出口货物需要提交原产地证书。
另外,在优惠原产地规则中,也存在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情形。如中国-智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于智利的货物,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每批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2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等等。这些规定都属于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特殊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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