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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解读海关总署令225号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2-23 | 52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述《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以海关总署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一般信用企业按照《信用暂行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符合哪个标准的,就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进行相应的认证。

  当然,如果企业经评估发现,本身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形,也可以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规范、完善,待达到标准要求后,再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

  问题八、在《信用暂行办法》制订过程中,海关是否征求了企业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答:在《信用暂行办法》制定中,我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听取了中国报关协会及各地方协会、有关进出口企业、中介机构以及信用评级公司的建议和意见,特别是高度关注外贸综合服务类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等新型业态企业的意见情况。

  实地到深圳一达通公司、上海春宇公司以及青岛新华锦等外贸综合服务类企业调研,采取举办企业座谈会、发放调研问卷等多种方式,充分吸收企业合理诉求、意见,制定了较为科学和符合实际的信用评价标准。

  比如:考虑到综合外贸服务类企业小型侵权案件易发、轻微违规次数较多的特点,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作为一般违规案件来处理;将违法案件的“绝对值“标准,改为按照违规次数和报关单量比例的相对值标准;将信用认定标准区分为刚性和弹性标准,给予轻微违法企业规范改进的机会和空间。

  问题九:海关准备采取那些措施让广大进出口企业尽快熟悉《信用暂行办法》

  答:为了保障《信用暂行办法》顺利实施,让广大进出口企业了解、熟悉《信用暂行办法》并尽快受益,海关总署将组织全国各关,从今年11月份起,通过企业宣讲、在线访谈、12360、网络、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对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进行系列推广宣传。

  通过宣传,提高企业对海关信用管理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及参与度,让企业切身感受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规范、诚信经营。

  同时,我们还意识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绝不是海关一家的事情,它还需要地方政府、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广泛参与。接下来,海关也会通过会议、走访等形式,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口岸管理部门等宣传海关信用管理制度,积极在相关部门间开展“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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