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62010715
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解读海关总署令225号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2-23 | 52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是取消了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2万票(中西部5000票)和3000票以上的规模标准;

  二是取消了新注册企业须适用当前信用等级满1年的时间条件;

  三是科学设立认定标准。按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简单易行、实时动态的原则,改变《分类办法》中指标均为刚性、绝对数值的做法,给予企业一定的规范改进空间,同时考虑大小企业以及进出口业务量多少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对值指标(如差错率、违法次数占比等)。

  问题三、新修订的《信用暂行办法》是怎样体现中央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要求的?

  答:在《信用暂行办法》制订过程中,我们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工作要求,着力简化程序,减少核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限。

  一是海关总署不再对高信用企业的认定进行核准,放权给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

  二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海关对企业信用认定的核准环节,除了认证企业(即AEO企业)需要企业向海关申请认定外,其他企业信用等级调整都由海关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无需向海关申请;

  三是大幅缩短信用认定办理时限。例如,高级认证企业评定时间仅需90日,办理时间较《分类办法》减少约3个月

  问题四:《信用暂行办法》规定“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那么《信用暂行办法》是如何与国际接轨的?

  答:为了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同时使中国海关与国际海关发展要求相一致,我们将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制度与国际海关AEO制度融合,按照WCO所倡导的AEO制度的要求,借鉴国际海关AEO制度的先进做法,建立了企业认证制度,制定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状况、贸易安全等方面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明确了中国海关“认证企业”作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制度依据。

  同时,借鉴国际海关通行做法,将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这样,中国海关将能够更好地与国际海关进行AEO互认合作,使更多的中国企业能够走向世界,享受签署国海关的通关优惠,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问题五:《信用暂行办法》在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示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纲要(2014-2020)》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在今年10月1日施行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与上述行政法规保持有效衔接,《信用暂行办法》建立了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制度,并建立了“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