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了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是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三是AEO互认信息;
四是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五是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二)规定了海关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范围和时限。
《信用暂行办法》规定,海关应当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一是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是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是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四是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三)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公民提出异议的,提交材料应当由本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提交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海关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正。
问题六:《信用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后,在企业信用等级认定上如何与旧的《分类办法》相衔接?
答:为充分保障海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会制发公告,明确《分类办法》的AA类企业将直接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海关每3年对高级认证企业进行一次重新认证;
A类企业将直接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海关将通过系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评估,并实行不定期重新认证;
B类企业将直接过渡到一般信用企业;
C类和D类企业将由海关按照《信用暂行办法》重新审核并确定信用等级。
问题七:《信用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认证与一般认证主要有什么区别?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高级认证企业?
答:《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等5类标准,其中,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有18条32项,一般认证企业标准有18条29项。
相比高级认证,一般认证企业标准主要是减少了在内部控制、贸易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主要考虑是一般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基本要求,享受中国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而高级认证企业则是中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较高要求,是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AEO互认的企业,除享受国内海关比一般认证企业更多的通关便利外,还可享受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优惠措施和通关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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