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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2-23 | 6362 次浏览 | 分享到:

  ——拓展辐射面。《方案》注重通过物流通,辐射商贸通、投资通、金融通、服贸通,形成改革乘数效应,提出加快自由贸易园(港)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制度创新与复制推广。对试点成熟的制度创新措施,根据相关条件满足程度,建立“自由贸易园(港)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外”的分级复制推广机制,推动全方位扩大开放。国务院已经决定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上海自贸试验区28项制度创新推广复制;在全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期货保税交割、境内外维修、融资租赁、进口货物预检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等制度创新。同时,《方案》提出加快完善与新时期自由贸易园(港)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相适应的政策与监管模式。目前,按照中央部署,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方案正在抓紧拟制。这些改革方案的出台,必将进一步利好区域物流和国际物流。

  三、《方案》的组织实施

  在改革项目实施的进度安排上,《方案》分近期、中期、远期作出了相应部署,将一些红利能立竿见影、措施相对成熟以及各口岸管理相关部门能够立即启动的改革措施安排在近期;将一些涉及面广、需要多方共同协调合作、推进落实的改革项目,如跨部门综合执法等,安排在中远期,确保改革实施的有序推进。2015年底前,在沿海各口岸建成“单一窗口”,制定国家电子口岸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数据共享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全国范围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抓紧在珠澳口岸和有条件的口岸分别开展查验机制创新和综合执法的改革试点。2017年底前,在全国口岸范围内全面实现“单一窗口”、“一站式作业”、口岸监管设施资源整合、口岸作业环节前推后移等改革,同时继续修订完善口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改革的配套法律保障。到2020年,有效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内陆沿海沿边大通关协作机制,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管理体制机制。

  在改革项目实施的组织推进上,《方案》提出要充分发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协调解决改革实施中的跨部门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按时完成。要求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全力推进相关改革措施的落实,同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大通关建设的协调和保障机制,承担起相应的工作责任。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陈旭东介绍,海关总署将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全国海关上下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的抓好落实工作。同时,海关作为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的牵头部门,将主动加强与中央各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联系配合,齐心合力、共同推进《方案》的各项改革部署,尤其是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一站式作业”、一体化通关等具有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重点改革,凝心聚力、抓好落实,把《方案》的红利早日释放出来,让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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