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便于有关口岸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外贸企业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做如下解读:
一、《若干意见》的出台背景
口岸是对外开放的门户,是连接和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渠道。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口岸快速发展,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产生了极其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口岸工作,李克强总理就改进口岸工作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强调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口岸查验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降低企业负担,支持外贸扩大出口,推动外贸转型升级,为经济稳增长提供有力支撑。汪洋副总理在2014年8月的口岸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口岸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重要支撑,没有口岸的发展,就不会有今天世界第一贸易大国的地位。口岸也是体制改革的‘试验田’,许多重大改革措施都是依托口岸先行先试的。口岸是对外友好交往的桥梁,世界通过口岸了解中国,中国通过口岸走向世界。口岸还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 将走私、贩毒、偷渡、疫情疫病及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员挡在国门之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同时提出“改革市场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管理体制”,“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提出“坚持安全便利并重,优化口岸管理机制,转变职能实现方式”。这些论述,都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口岸工作、推进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发展处于转型期和换挡期,对外开放步入新阶段,国家安全面临新挑战,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也错综复杂,对口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和新常态,口岸布局、通关效率、综合执法、资源共享、口岸收费、设施建设、口岸法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还有许多需要不断改进的工作和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为落实中共中央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2014年全国口岸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深入推动口岸改革和发展,回应社会、企业和群众的关切,由海关总署(国家口岸办)牵头,会同中央编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质检总局、港澳办、总参谋部等部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基础上,历时8个多月,起草了《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于3月18日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1日国务院正式印发,4月17日全文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