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和平台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和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为宽松、便捷的发展环境;加快出台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发展,支持扩大外贸出口。
(五)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制度创新。加强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动发展,加快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规范、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为区内企业参与国内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在上海、福建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区域产业升级,继续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促进与加工贸易相关联的销售、结算、物流、检测、维修和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发展。
(六)创新大通关协作机制和模式。破除区域藩篱,统筹推进全国一体化通关改革,实现全国海关报关、征税、查验、放行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作业。现阶段,首先实现区域内各海关通关作业的一体化运作,简化通关手续,提升监管效能;检验检疫部门与海关一体化通关改革相呼应,同步推动检验检疫一体化进程,力求实现通报、通检、通放。查验部门要扩大联合执法、联合查验范围,逐步向口岸跨部门综合执法迈进;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变以往“串联执法”为“并联执法”;在全面实施关检合作“三个一”的基础上,逐步向“单一窗口”转变;探索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实施“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减少重复查验。
(七)扩大口岸开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从完善内陆地区口岸支点布局、设立可以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查验场所、增开国际航线航班、发展多式联运等方面,为内陆地区打开通往国际市场的门户。着力打造沿边地区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平台,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跨境旅游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促进边境城镇、产业与口岸经济协同可持续发展,为沿边地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对涉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开放门户和跨境通道,在口岸设立和开放上给予支持;对于云南、广西等省区的边民通道问题,要研究管理办法,按照“一口岸多通道”的监管模式予以规范管理。在进一步发挥沿海口岸作为我国对外贸易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力求错位发展、优势互补;支持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港口、机场的开放和建设;按照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北部湾等区域经济协同发展需求,集中打造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枢纽型口岸,促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