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海关估价协议》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的规定相对简单,即如果买方支付的价格中未包含“作为被估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被估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则海关应当将其计入成交价格。
另外,我国《关税条例》也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在实务中最常被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应税判断依据的是《审价办法》以下规定:
第十一条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附有商标的;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第十四条 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据此,海关在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时,会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2)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当向境外支付?(3)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货物进口销售的条件?当答案都是肯定的时,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有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则不计入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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