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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婴儿奶粉被退运的那点事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3-08 | 1539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海关对于邮递进境奶粉的价格认定是极为严格的,只有在每公斤大于400元或者小于100元时,才有可能按照消费者的实际购买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但这一逻辑可能有异于市场真实情况,消费者以个人身份在国外购买外国奶粉,价格应低于国内市场的外国奶粉价格;而根据《完税价格表》的规定,却将每公斤奶粉的价格机械地定为200元,实际忽略了商品定价的灵活性,从而直接造成了奶粉超过5公斤即需要报关的尴尬境地。

《进出口关税条例》对于货物的价格认定,采用了多种估价方式,目的是尽可能地接近市场实际情况;而对于物品,却生硬的按照《完税价格表》来认定,实际上,消费者个人购买商品,为了自身利益更有理由去讨价还价,因此,对物品的海关定价,应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而非简单以单一模式取代。

同样是物品,如果旅客以携带进境的方式带入国内,免税额度却为5000元,对于超出5000元的部分,仅对超出部分征收进口税,不需旅客进行报关;这一内容规定在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以下简称“54号公告“)。同样是物品,一为邮递进境,一为携带进境,待遇却有如此大不同,邮递进境超过1000元即需要报关,携带进境只需为自用合理数量,即不受物品价值限制,那么此间之差别是否是因为考虑到旅客进境耗资较高,对国家贡献较大,因此这一行为应享受优惠待遇?

(二)自用合理数量的标准

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43号公告将1000元的价值作为衡量进境物品是否为货物的界限,这实际是对复杂问题的简单化处理。试问,现在1000元的购买能力,能够购买何种商品?消费者辛辛苦苦从国外购买商品,有谁会满足于要参考1000元的购买限额?

43号公告的第三条规定如果“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此规定如果适用于奶粉,就是指如果将所购买的奶粉放入一个包装物内,即使超过5公斤,是可以作为物品入境缴纳进口税而不需报关。针对奶粉而言,如果为标准桶装,超过5公斤需要报关,而采用大桶方式则可能不需报关,那这一规定将严肃的法律事实演绎成可变通的文字游戏,实际违背了法律制定者所设想的初衷。

(三)政策制定者的法律风险

1、对超过5公斤的奶粉予以退运处理,于情于理实在难以说通。那么于法而言,是否有疏漏之处呢?

《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在《进出口关税条例》中“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证明邮递进境的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就可以免税或者按进口税(行邮税)征税处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对于“自用”的定义为“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按照这一定义,超出5公斤的奶粉,只要是合理数量范围内,如在10公斤以内,这只是一个正常婴幼儿两个月左右的食用量,要是按43号公告依货物报关,实在是有违常理,这一公告的内容同上位法也存在冲突;如果收件人提起行政诉讼,海关将陷入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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