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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宜了还是贵了?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变化解读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3-30 | 9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

二、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单就字面含义,对上述第一点的解读,自然是利好,但对第二点的解读,特别是涉及“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的具体含义理解有误,很容易造成对整个税收新政产生误解。事实上,此次税收新政的本质将原先普遍适用的行邮税制改为贸易税制,其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政策效果表现为将2000元限额内商品进口税率适用11.9%。虽然货物税应当按照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分别计征,但是本次新政将关税率暂定为0,对于绝大部分适于零售的商品而言,仅需按照增值税率17%的70%,即11.9%计征。

分析以上税收变化,很明显可以发现,针对原先适用10%行邮税范围的商品,此处新政变化带来的涨价是必然的,即原先仅仅适用10%,现在需要适用11.9%;然而对于诸如服装、护肤品、小家电、影音设备类商品而言,新税率较原行邮税下降了近50%,如果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税负成本是降低了。但是针对烟、酒、化妆品(不包括护肤品)、手表、高尔夫球具类商品除了按照11.9%计征增值税外,还要加征70%消费税。此类进口商品,明显税负成本是显著提高了[M1] 。

综上,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此处税收新政以11.9%开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消费品,对原先适用10%行邮税的商品会承担税负成本的上涨,而对于多数商品而言,税负成本是降低了。但是对于土豪而言,此次新政肯定是利空而非利好。

问:如果超过限额,会怎么样?

此次税收新政调整了我们国家实施了几十年不变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限额,而将个人单次进口限额提高至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设定为20000元,那么如果超过这个限额,会有什么问题呢?

首先,超过单次限额的单个进口商品适用更为严格的征税方式。新政之前,超过单次限额的单个进口商品,属于自用的,仍然享受行邮税率计征税额,显然具有较低的税率优惠。新政之后,同样情形下,需要按照货物全额征税,这就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商品价格加运保费超过2000元时,不再适用11.9%的税率,而是按照一般贸易全额照章征税。

其次,限额外进口商品面临更高税负。新政规定: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暂不考虑消费税的前提下,全额征税公式为:(关税税率 x1.17+0.17)*完税价格,仅从公式分析,实际税负肯定高于限额内税额,即(完税价格 x 0.119),具体高出多少,取决于商品的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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