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品目20.09
有些企业认为酵素液主要用新鲜水果制成,即便报验状态为粉状,因其极易溶于水,所以依旧符合品目20.09水果蔬菜汁的定义。或许,他们注意到了这一点:
第二十章章注六、品目20.09所称“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标准见第二十二章注释二)不超过0.5%的水果汁。
这里要提示两个问题:
第一、在品目中所称的 “未发酵”,是指未使用添加有益菌菌种或在恒温状态下进行发酵的情况。换言之,应当不是人为去完成发酵工艺。而在果汁生产过程中,为了避免发酵则可采用降低储存温度、排出空气及充入部分二氧化碳等方法来抑制发酵过程。
第二、这里所称的酒精浓度不超过0.5%是指在自然条件下果汁的酒精浓度,而绝非是人工添加进去的。如果在果汁生产过程中采用人工添加的方式,即便使其整体酒精浓度低于0.5%,也超出了本品目的范围。
根据以上解释及结合果蔬酵素的生产工艺,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知道酵素原液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反复人工发酵才可以制成,这已经完全超出了品目20.09所属范围了。所以,PASS。
2、品目22.02
有些企业认为符合BG/T29602-2013中对于果汁固体饮料(powdered fruit beverage)的定义:以水果或其汁液、水果粉为主要原料,可添加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和(或)甜味剂等一种或集中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所以应当归入品目22.02。但是,根据品目22.02条文的描述: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品目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归入本品目的产品应当是符合GBT31121-2014饮料国家标准,且可以直接饮用的 “水”。所以呢,固体粉末状的酵素粉不可以归入品目22.02,因为它不是 “加糖或加味的水”。浓缩的酵素液因其为浓缩状态,也不可以直接饮用,所以也不能归入该品目。只有酵素原液可以按照饮料归入本品目。
3、品目21.06
我们查看税则注释中关于品目21.06范围中可以看到,在本案中属于不符合品目20.09的描述且未在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有具体列名的情况,才归入本品目。再查看注释中
(七)制造各种无酒精饮料或酒精饮料用的无酒精或酒精制品(不是以芳香物质为基料的)。这些制品是用品目13.02的植物精汁与乳酸、酒石酸、柠檬酸、磷酸、防腐剂、发泡剂、果汁等混合制成,全部或部分含有某种饮料特有味道的香料组分,因此,有关饮料通常可以仅用水、葡萄酒或酒精对制品进行稀释即可制得,不论是否添加诸如糖或二氧化碳气体等物质。这些产品有的专门制成供家庭使用的,但更为广泛的是用于工业,以避免大量的水、酒精等作不必要的运输。这些制品报验时并不适于作饮料饮用,因而可与第二十二章的饮料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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