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印有可供剪裁的图画或模型的儿童图画书,如其剪裁部分是少量的,仍可归入本品目,但如这类书中有过半页数(包括封皮)是用于剪裁的,不论是整页或部分剪裁,即使书中载有一定数量的正文,也应视作玩具(第九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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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则税目49.03的相关描述,“交通工具总动员”的用途首先符合“只限于为儿童兴趣及娱乐或指导儿童进入初级教育第一阶段而编辑的画册”;其次,内部每一页上有部分图是可以“打开的”,而“打开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儿童玩,而是打开后下面还有一个图并辅以文字说明,为了提高儿童“认知”的;最后,虽然“每部车”都有四个轮子,但前面两个轮子或后面两个轮子之间是没有“轴”相连的,轮子只是“装”在了“书壳”上起装饰作用的,也就是说这是一部没有底盘的车,即便是玩具车也应该由底盘,否则不能视之为“车”。再看看,每一页都是可以随便翻页的,这完全符合“书”的特征。所以,“交通工具总动员”虽有轮子,但仅是一种装饰、为了引起儿童的兴趣,真正有用的是每一页的内容,指导儿童认识各种交通工具知识。其符合税则税目49.03的相关描述,建议归入税则号列4903.0000。
当然,在如今这个高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人们的生活已经随之进入了“快餐式”的节奏,即便是阅读也不能免俗,所以,人们常常的带着一本“电子书”出现在地铁里、飞机上、咖啡厅•••。
那么,电子书是书吗?可以按照书归类吗?让我们再来看看电纸书的归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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