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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成为失信企业,就要看懂海关总署225号令第十条
来源: | 作者:王振西 | 发布时间: 2017-04-25 | 5921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海关总署第225号令的精神,海关在开展AEO认证的过程中给了企业充分的机会,让企业从适用较低级别升级到一般信用企业、一般认证企业,甚至是高级认证企业。那么,对于海关总署225号令中相应标准的理解就变得非常重要,尤其是原海关分类管理制度项下对企业分为五个等级,而现在的新哟给你管理中只分为四个等级,这个变化对于以下两类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对于原企业分类管理的C、D类企业


这些企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海关降到了C、D类企业,但当时的评判标准并非延续到了现在对企业管理所执行的信用管理制度中,而且在海关降级至今的这个阶段,随着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还是有可能申请恢复到高级信用级别的。只要企业目前的运行状况不符合225号令中失信企业的标准,就有可能恢复到一般信用企业;如果在此基础上符合了一般认证或高级认证的标准,还能升到更高级别,可谓“咸鱼翻身”。


之前我有一个朋友,他就跟我说,他所在的公司什么都申请不了,太乱了申报经常出问题,海关查获率很高。其实这并不能主观臆断企业的“乱”,还是应当根据海关信用管理颁发来进行评估,如果已经符合(或者略有不符进行下调整)了,那么申请下海关AEO认证,自然查验率会降低的。


所以,大家一定不要存在这个误区,不妨大胆地联系北京谷岸关务的AEO认证咨询师王振西(微信:15532761411),给企业一个提升的机会!


对于AEO高级认证、一般认证和一般信用企业


海关AEO认证不是一劳永逸的,必须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除了海关的定期重新复核以外,当企业的不规范和违规行为达到一定标准是,就可能被降为失信企业,丧失高资信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了避免这种遗憾的情况发生,我们更需要了解海关对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以此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和日常管理。


海关总署对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海关总署第225号令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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