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两年内无违反进出口固体废物、出口管制相关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五、业务及款项管理
1. 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一年内有进出口或海关直接相关业务;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两年内有相关业务。
2. 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两年内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海关批准延期缴纳的除外。
六、申报规范与追征税款
(一)申报规范(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
1. 一年内自查报关单≤50票:查获≤5票,高质量查获≤1票。
2. 一年内自查报关单>50票:查获率≤10%,高质量查获率≤2%。
(二)追征税款
1. 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一年内追征税款不超过10万元,或不超过1次且不超过上年度纳税额千分之一。
2. 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一年内追征税款不超过30万元,不超过3次且不超过上年度纳税额千分之三。
七、委托合作管理
1. 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两年内、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一年内,不得委托失信或严重失信报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
2. 报关企业两年内不得接受失信或严重失信收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的委托。
八、禁止性情形
企业不得存在下列情形:被列入海关信用信息异常名录;因虚增贸易被海关统计处置;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抗拒、阻碍海关执法;被责令整改后未改正;违反检验检疫规定;未履行书面承诺;企业及相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
九、信用关联要求
1. 企业相关人员任职的其他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未被认定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
2. 企业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不低于B级。
3. 企业备案出资人无失信、严重失信信息及信用中国公示严重失信信息,未被评定为部门最低信用等级。
十、标准总结
本次守法规范标准实行全方位、多维度管理,监管范围覆盖企业主体、相关人员、出资人、分支机构、商业伙伴及委托合作方,实现全链条协同治理,强化主体责任,平衡贸易安全与通关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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