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未因检疫不合格被注销注册登记。
7. 两年内相关产品不因企业自身问题被境外通报。
三、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业务
适用于相关备案、注册企业及开展食品化妆品业务的企业。
1. 高级认证企业一年内相关行政处罚不超过两次,认证企业不超过三次。
2. 高级认证企业一年内检验检疫负面处置不超过三次或不超过批次2%;认证企业不超过五次或不超过批次4%。
3. 无伪造、变造食品化妆品相关单证、印章、标识、封识的行为。
4. 两年内未被列入进口食品不良记录名单。
5. 两年内相关产品不因企业自身问题被境外通报。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
适用于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企业。
1. 高级认证企业一年内相关行政处罚不超过一次,认证企业不超过两次。
2. 按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分别落实检验检疫负面处置管控要求。
3. 两年内出口货物不因自身质量问题被境外通报。
一、基础管理要求
企业海关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认证企业相关核查期限为一年。
报关企业所属报关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重复备案,企业应开展自查清理,规范报关从业秩序。
企业相关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报关人员),高级认证企业两年内、认证企业一年内无故意犯罪刑事处罚记录。
二、报关企业专项要求
高级认证报关企业两年内无被海关暂停报关业务或其他海关业务的行政处罚;认证报关企业一年内无上述处罚。处罚情形包括影响海关统计、监管秩序、许可证件管理、税款征收、外汇及出口退税管理等。
三、行政处罚标准
(一)单次处罚标准
1. 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一年内单次处罚不超过5万元,或不超过上年度进出口总值万分之一。
2. 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一年内单次处罚不超过10万元,或不超过上年度进出口总值万分之一。
3. 高级认证报关企业:一年内单次处罚不超过1万元,或不超过上年度代理进出口总值万分之一。
4. 认证报关企业:一年内单次处罚不超过3万元,或不超过上年度代理进出口总值万分之一。
(二)累计处罚标准
1. 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一年内处罚不超过3次,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或不超过报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
2. 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一年内处罚不超过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或不超过报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五。
3. 高级认证报关企业:一年内处罚不超过3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不超过代理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一。
4. 认证报关企业:一年内处罚不超过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或不超过代理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
四、禁限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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