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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19-12-24 | 181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关于终止认证和中止认证
  本次修订在原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认证程序终止制度,区分企业涉嫌走私和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企业因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可能涉及比较严重的违法情事且案件查办时间往往较长,继续执行认证程序缺乏实际意义,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企业因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认证。譬如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案件办理时间较短,对认证程序的执行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海关可以继续执行有关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原办法关于海关终止认证情形中规定的“企业主动撤回认证申请”,在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中不再作为终止认证处理,而是“视为未通过认证”,有关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
  除完善终止认证制度外,本次修订还增加了中止认证程序的规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作出上述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海关稽查、核查属于正面监管手段,并不意味对企业的负面评价,海关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暂时停止认证程序;如果稽查、核查期限过长,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程序。
  (三)关于企业信用等级的动态调整
  海关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并非“终身制”,将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适时作出调整。《管理办法》规定,认证企业如果没有通过重新认证,海关将下调其相应的信用等级;认证企业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在有关案件未予定性处理前,海关对其暂停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实施管理;认证企业经查明有《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失信情形的,海关将立即停止适用相应管理措施,对其按照失信企业实施管理。
  失信企业如果加强规范管理、守法诚信经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其信用等级可以恢复为一般信用企业,并有可能被进一步提升为认证企业。《管理办法》规定,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管理办法》所规定失信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信用等级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将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的时间期限由原来的1年延长至2年,增加了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时间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八、关于企业信用管理措施
  本次修订对于原办法所规定的企业信用管理措施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在赋予认证企业更多与其信用状况相适应的优惠便利措施的同时,为失信企业设定了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以充分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信用管理原则和理念。本次修订对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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