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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海关报关时如何判断包含两用物项成分,不止看目录。这些产品含有两用物项成分已被海关处罚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23-07-15 | 3585 次浏览 | 分享到:

4、一物多名,时间紧张,关务人员未能全面审核。

 

根据汇总的案例还有两个成分(洋茉莉醛和氯仿)是一物多名。关务人员的化学知识储备不够,时间紧张等原因。即使按照提供的申报成分查询了《目录》,也可能因为不知道别名,而未能发现属于《目录》内情形。

 

萍萍提醒:虽然海关通关模式改革,企业报关速度快了,但是海关把更多的责任给了企业,企业的责任风险更大,任何一个细小环节就可能引发海关处罚。对关务工作应该要更加重视,不然未来的风险会更大。

 

03法律风险

 

1、收发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萍萍注:如在第一次申报的时候就被海关事后审查发现,那就按照一票的货值进行处罚,可能处罚金额还比较低。像这篇开头的案例,报到第8票时被海关发现,然后又找出了之前相同情况的其他7票。8票货物一并累积处罚,金额就比较大了。海关什么时候会发现报关单上的问题,这是玄学,所以只能企业自己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培训,及时发现改正错误。

 

2、报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继续上个案例直观点。

 

|行政处罚决定书节选

当事人X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受江苏XXX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10月2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光刻胶400千克。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进口货物含有γ-丁内酯,进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并申报许可证号,而当事人未提供上述许可证,也未申报进口许可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000元。
 

萍萍注:一票报关费几百元,一次罚款上万元。幸亏案例中客户才进口了400千克的货物。如果涉及的货物价值大,不知道一个月的报关费够罚款不。报关行老板敢确保公司每个报关员都清楚怎么判断两用物项了嘛?赶紧分享学习起来吧。

 

04合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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