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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海关报关时如何判断包含两用物项成分,不止看目录。这些产品含有两用物项成分已被海关处罚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23-07-15 | 3589 次浏览 | 分享到:

答:依据: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如下图)。
a、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这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或者含4种里面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就累加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需要办理许可证。
b、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需要办理许可证。

c、另外50种不管含量是多少都需要办理许可证(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3、问: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含量超过40%的,需申请办理许可证时,如何规范填报许可证对应栏目?
答:混合物中物项比例不同时,以混合物中所含上述成分比例最高的一项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许可证;混合物中物项比例相同时,可以其中任一成分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许可证。
同时,申领许可证时,在商品名称栏目填写“xx物项”,在商品编码栏目填写xx物项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在规格型号栏目填写所含各项易制毒化学品品名及含量的简称。如“含甲苯15%丙酮25%丁酮20%硫酸10%”的混合物申报时,商品名称栏目填写“丙酮”,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填写:“2914110000”,规格型号栏目填写“丙25丁20甲15硫10”。

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时,应按照货物实际商品名称及相应海关商品编号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出具许可证。

 

02产生问题的原因

 

1、海关作业模式改革,审核后置,海关不再提前为企业把关。

 

由于国务院对营商环境的要求,海关为了给守法企业提供了各种便利措施,缩短货物通关时间,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把原有的“先审核后放行”的作业模式,变为“先放行后审核”的作业模式。虽然通关放行速度比萍萍刚开始工作时,是加速了不少,都可以做到卸船即可提货,但是海关在放行前对单证不进行审核,问题不会被提前发现,就变成事后的行政处罚。

 

2、报关预录时,系统只能提示以商品编码监管的货物,混合物中成分不以商品编码监管,系统不会提示。

 

商品编码有监管提示的一般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录单人员在看到提示后会提醒收发货人及时办理许可证,但是那些无法以商品编码来监管的情形,申报系统无提示,是行政处罚多发的地方。

 

3、企业没有专职关务人员,不知道有《目录》的存在。

 

海关不提前把关,货物通关速度快,报关员证也取消了,很多企业觉得关务是人人可以做的岗位。不管是报关企业还是收发货人招聘的时候对相关人员无任何专业要求,只要会看提单、发票、箱单、合同等文件就可以。缺乏关务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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