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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中95.03的玩具归类有限定,这三个案例有意思,报关员必看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24-11-27 | 2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讨论了玩具、模型、按摩器具、帐篷和智力玩具的商品归类问题。首先,明确了品目95.03“玩具”的范围,强调玩具应供娱乐用,且不具有实用性,适用于14岁以下儿童和成人。其次,区分了模型和玩具,指出模型应具有示范功能,而尺寸过小或具有活动部件的模型可能归类为玩具。接着,分析了按摩器具和玩具的区别,指出按摩器具具有治疗功能,而仿生设计的按摩器具可能归类为玩具。此外,讨论了帐篷和玩具帐篷的区别,指出玩具帐篷不具备抵御天气因素的功能,应归类为玩具。最后,解释了智力玩具的归类,强调智力玩具需通过逻辑关系解决问题,而纸牌类玩具则归入其他品目。文章还提到,商品归类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商品描述、法律效力和企业提供的额外信息。

其实应按玩具归类的那些产品


有很多产品其实应当按“玩具”归类,但是因为各种原因被错误判断而导致风险。这样引出一个问题——具体如何判断这些产品的属性而不会归错。我们举几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二、模型和玩具的区分


前段时间就正好有网友提出这个问题,为什么两个产品看起来没有明显区别,但又归入不同章节呢?


从产品描述中两者都有“按比例缩小”、“用于展览展示”等共同特点,似乎找不到什么区别。但是仔细查看描述即可发现,恐龙模型具有铁的支架和底座,以及恐龙各部分是可以活动的;而查看挖掘机模型则没有相关支架和可活动的表述。这并不能代表什么,而有另外两点可能是被我我们忽略的。


第一,从挖掘机的拍摄角度来看,这个挖掘机尺寸非常小,重量也只有500克,而且是金属材质的,似乎也就比儿童玩的小汽车大一点点而已。而在品目90.23的注释中明确了“

本品目包括各种专供示范(例如,学校、教室及展览会中所用)而无其他用途的仪器、装置及模型。


这里的关键就是括号中的列举,可以反应出“示范”是针对公众而非个体进行的,其尺寸应满足对公众示范的需要,太小了可起不到这个作用。


第二,在恐龙模型中,提到了恐龙有电动装置,正如博物馆中展出的一样,展现恐龙各部位的活动情况。虽然挖掘机模型没有提到活动的情况,但是既然没有提到其是固定的,不排除这个挖掘机模型的履带部分可以在平面上移动,果子小时候就玩儿过这种东西,这不是用来玩儿是什么?!


综合以上线索可以推断出一个结论:挖掘机模型因为尺寸导致不具有供“示范”的基本条件,可能存在简单活动部件所以具有“儿童娱乐”用途,故最终按玩具归入品目95.03。

看看↑这个模型怎么样?这才是供示范或展示用的。


三、按摩器具和玩具的区分


看吧,我就知道你们觉得,这两种东西八竿子打不着,可你们就错了。看案例:

这两个产品,果子(微信:sunkai0107)就不上图了哈,某宝上都有。这两个产品看上去共同点是均具有仿生的设计,以及均声称用于按摩;不同点是一个可以震动,另外一个不具有震动的功能。


我们先看按摩器具,《注释》90.19中对按摩器具描述如下:

二、按摩器具

以按摩、震颤方法按摩人体各部位(腹、脚、腿、背、臂、手、脸等)的器具,有手动式、机动式及在工作部分装有电动机的电动式(震颤按摩器) ;其中特别是电动按摩器具,可配有如刷状头、海绵头、扁平头及齿状圆盘等的互换配件(通常是橡胶制的),用以进行多种方式的治疗


1、在品目90.19中里面有两个线索,一个是按摩器具既有电动也有手动,二是用以治疗。这里关于治疗的措辞是“用以治疗”而非“主要用于治疗”,但是在英文版注释中是没有治疗限定的。既然其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可以推断出在产品进口时其需要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才能被确认具有“治疗”功能。当然,某些传统的用于按摩的器械在无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基础上应当按材质进行归类。至于执行标准,就见仁见智了。该类产品是否均提供了医疗器械注册证,我们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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