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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企业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法律风险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5-12-02 | 3819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在进出口商品归类时面临申报不实的法律风险,该风险源于商品归类的技术性和制度性困难。申报不实作为行政违法行为,与归类差错的区别在于其构成要件应包含主观过错。企业可提出归类差错而非申报不实的抗辩,并利用预归类、商品归类行政复议及申报不实行政复议等防范和救济途径。


依据海关总署颁布并于2007 年5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海关经审核认为企业申报商品编码不正确,可依商品归类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并通知企业对报关单进行修改。该规定意味着允许企业申报商品编码不正确,可出现申报不一致,此情形俗称“归类差错”。但如何区分“归类差错”和“申报不实”却没有相关规定。海关基于执法利益驱动和习惯思维,往往将企业申报不一致认定为申报不实。

其次,是商品归类执法机构分散。我国海关分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对商品归类实行五级体制: 海关总署关税司商品归类处———北京海关归类办公室———广州、上海、天津、大连四个归类分中心———各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审单中心、各隶属海关职能部门,对归类争议下级解决不了再逐级提交上级解决。海关案件多是由企业进出口关区的隶属海关或直属海关职能部门负责,导致企业所直接面对的归类执法机构分散,各机构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企业易发生法律风险。

三、申报不实的构成要件

( 一) 申报不实构成要件应包含主观过错


依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申报不实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因此,其构成要件除企业客观上的申报不一致情形外,应包含主观过错。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企业申报事项关系到国家的关税收入、对进出口贸易的准确统计、进出口贸易政策的制定甚至国家经济政治安全。因此,企业应承担如实申报、正确申报的较高注意义务。如实申报,要求企业不得故意隐瞒有关事项;正确申报,要求企业无过失的穷尽各种可能途径尽最大努力准确申报。企业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导致申报事项与实际不符,均对进出口监管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法律均应予以规制,故申报不实的过错应包括故意和过失。

申报不实与归类差错在客观上均表现为企业申报不一致,二者的差异在哪里?《归类管理规定》没有对企业商品归类不准确设定制裁,可见归类差错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苛责性,企业主观上应不具有过错。立法者考虑到了商品归类的技术性困难,如由企业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显然不公平。如归类差错由当事人过错导致,意味着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可苛责性,归类差错即应转化为申报不实。故归类差错与申报不实的根本区别在于: 前者企业主观上不具有过错,性质上非违法行为; 

后者则企业具有过错,性质为行政违法行为。故二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企业因申报不一致导致应缴而未缴税款,此两种情形下均需补缴税款,但对归类差错不得处罚,对申报不实应予处罚。由此得出结论: 企业具有主观过错的申报不一致构成申报不实,否则为归类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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