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企业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法律风险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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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源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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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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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进出口商品归类时面临申报不实的法律风险,该风险源于商品归类的技术性和制度性困难。申报不实作为行政违法行为,与归类差错的区别在于其构成要件应包含主观过错。企业可提出归类差错而非申报不实的抗辩,并利用预归类、商品归类行政复议及申报不实行政复议等防范和救济途径。
( 二) 申报不实主观过错的认定 行政违法行为一般实行过错推定,由当事人客观违法行为推定其具有主观过错。鉴于商品归类技术的复杂性,一律将企业申报不一致推定具有主观过错过于严苛,也使归类差错与申报不实的法律界限混淆,故过错推定不完全适合于对申报不实的认定,海关在认定申报不实时有义务举证证明企业存在过错。 过错是对义务的违反,企业应承担如实申报、正确申报的较高注意义务。企业未如实申报意味着对申报事项存在隐瞒或歪曲,其过错易于认定,难点是如何认定企业在未正确申报情形下的过错。 鉴于决定企业正确申报的根本风险源于商品归类技术性困难,认定其过错的决定性因素应是所涉商品归类是否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性困难: 如归类难度不高,一般知识水平报关人员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可申报正确而企业仍申报不正确,则其具有过错; 如一般知识水平报关人员尽最大努力仍有归类困难,结论不完全具有唯一性,则不应苛求企业申报与海关认定的商品编码完全一致。 总结海关执法实践,企业在以下典型情形下的申报不一致被认为具有主观过错: 1.所涉商品海关已作出过商品归类认定。商品归类认定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及相应公开刊物均可获得,企业有义务通过公开途径获得正确编码,否则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2. 无论是否存在归类技术困难,企业申报同一商品的编码都被多次更改。“多次”是指3 次或3 次以上。商品归类具有唯一性,一种商品不可能同时属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此为常识,故企业多次更改编码当然具有过错。如企业对归类把握不准,应事先利用商品预归类或向海关询问等途径寻求正确编码。 有海关认为,如企业更改编码未影响缴纳关税或致企业应获关税减免而未减免,则不认定为申报不实,似乎商品编码对应的关税税率高低影响对申报不实之动机的认定。申报不实系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编码对应税率不应是申报不实的构成条件,故“不能仅仅因为企业申报的商品编码税率比正确编码低就杯弓蛇影,指控为申报不实甚至是伪报走私”,[ 2 ]也不应因企业申报编码税率比正确税率高而否定其过错行为。 3. 除商品编码以外的其他申报事项如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与事实不符。此情形下商品编码的申报不一致往往是因与其他事项申报不一致的同一过错产生,故有理由判定当事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4. 在被海关以商品编码申报不准确为由退单后仍以原编码申报。海关已告知申报不准确,如企业认为海关认定有误,应与海关进行归类磋商或就商品归类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