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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企业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法律风险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5-12-02 | 3820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在进出口商品归类时面临申报不实的法律风险,该风险源于商品归类的技术性和制度性困难。申报不实作为行政违法行为,与归类差错的区别在于其构成要件应包含主观过错。企业可提出归类差错而非申报不实的抗辩,并利用预归类、商品归类行政复议及申报不实行政复议等防范和救济途径。


四、企业的防范、抗辩与救济

( 一) 防范: 充分利用预归类


目前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存在海关预归类和社会化预归类两种基本形式。

海关预归类,依据《归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是指企业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的商品归类。企业对拟进出口商品编码把握不准,可向进出口关区直属海关申请预归类。商品预归类并非企业的法定强制义务,而是可自主选择的制度途径。因此,当企业申报不一致时,海关不能仅以企业未申请预归类为由认定企业具有过错。

社会化预归类是指由报关企业社会接受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委托,按照《归类管理规定》,对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确定商品归类,并出具《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意见书》的活动。海关总署联合商务部及报关协会于2007 年推出了这种预归类服务社会化模式,同年在天津、青岛、宁波、厦门、南京、大连、上海、广州、深圳、拱北、黄埔共11 个关区进行了试点。预归类服务由海关走向社会后,便利了企业申请预归类,有利于商品归类困难的预先解决。

( 二) 抗辩: 归类差错而非申报不实

一旦企业出现申报不一致,可提出其行为属于归类差错而非申报不实的抗辩。此时企业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所涉商品归类须存在技术困难。第二,避免出现前文所列典型的申报不实情形。实践中在同时满足以上两点的前提下,以下典型情形被认为企业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一是在海关事先未对所涉商品做出过归类认定的情况下,企业以同一商品编码多次报关而海关通关放行的,前文实例即为此情形。不应认定为申报不实的理由在于: ( 1 ) 海关作为商品归类部门,对企业的申报认可并通关放行,会使企业产生合理信赖并坚信先前的申报正确。(2) 货物已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海关推翻先前认可并追究企业申报责任的做法会对贸易稳定产生影响。( 3 )既然海关事先未对所涉商品归类作出认定,其后的认定不应对先前行为有溯及力,货物以错误税号通关,海关也有审核不严的责任。

二是企业采用了国内外其他企业所普遍申报的编码,且没有证明此编码为错误的公开记录。企业在对商品编码难以准确把握时常采用其他企业普遍申报的编码,有的商品甚至在我国第一次进出口,企业因归类困难而不得不参照国外企业的申报情况。此时,只要没有关于证明所申报编码为错误的公开记录或其他证据,应认定企业为寻求正确编码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实践中因企业所委托的报关行过错导致申报不实是否意味着企业不应承担责任呢? 报关行是受企业委托代理报关的代理人,根据委托代理关系,因报关出现的法律责任仍应由作为被代理人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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