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知名机械制造企业A公司拟进口一批用于研发的旧机器设备,但为了逃避此类旧机电产品相关的商品检验手续,决定将该批旧机器设备伪报成新机器设备,并以此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进口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该批设备实施到货抽检时,发现该批设备存在部分锈蚀、个别零件脱落、束扎导线外露等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局初步认定该批设备实为旧设备,与申报情况不符,且未办理旧机电产品相关备案以及装运前预检验等必备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最终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对该批设备作退运处理,并对A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最新立法动态
鉴于旧机电产品本身的品质问题可能会给人及动、植物的健康、安全带来威胁,或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此,长期以来,国家对于进口旧机电产品规定了严格的检验监管措施,主要包括备案管理、装运前预检验、口岸查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同时,对于违反旧机电产品进口管制以及检验监管制度的行为,也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近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4年12月31日公布了《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3]》(下称“145号文”),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同时采用“目录”以及“检验管理措施清单”的形式对予以保留的其它检验监督管理措施作出了明确和进一步细化规定。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常见问题和法律风险
1.慎重区分“旧”与“废”
鉴于近年来被称为“洋垃圾”的固体废物走私活动给我国的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保部等多部门已经将其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先后在全国各口岸陆续开展了多次的专项打击活动。因此,企业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时首先要注意准确判明货物的状态,特别是注意确认拟进口的货物是否属于被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第七十八条,如企业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海关除有权责令其退运该固体废物,还可以根据情节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还可以依据《刑法[7]》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走私固体废物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如企业在进出口业务实践中对于货物属于旧机电产品还是固体废物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建议在实际进口前事先向有关政府主管机关进行正式咨询和确认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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