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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办理流程
来源: | 作者:MISS LIU | 发布时间: 2016-01-25 | 35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出境动物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国外或港澳特区输出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危害农牧渔业生产的发展和人体健康的来自动物的皮张类、毛类、骨蹄角、明胶、蚕茧、饲料用乳清粉、鱼粉、骨粉、肉粉、肉骨粉、血粉、油脂以及未列出的动物源性饲料及添加剂、动物源性中药材以及动物源性复合肥等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出境食用性动物产品在食品卷中叙述)

  (一)皮张类
  指牛皮、马皮、驴皮、山羊皮、绵羊皮、猪皮、兔皮、麂皮、黄鼬皮、香鼠皮、灰鼠皮、艾虎皮、旱獭皮、水貂皮、蓝狐皮、蟒皮、蛇皮、鸵鸟皮等生皮、盐干皮及盐湿皮。
  (二)毛类
  指绵羊毛、山羊毛、兔毛、牦牛毛、驼毛、猪鬃毛、马鬃毛、黄狼尾毛、鬃刷制品、鸡毛、鸭毛、鹅毛、火鸡毛、孔雀尾毛、羽毛、山羊绒、牦牛绒、驼绒、羽绒、鸭绒等;根据加工程度分为原毛、洗净毛、碳化毛、毛条。
  (三)骨蹄角及其产品类
  指鹿角、鹿茸、羚羊角等动物角类,虎骨、豹骨、牛骨、羊骨、猪骨等动物骨类,动物蹄壳、贝壳及其制品、龟板、玳瑁、明胶等。
  (四)其它非食用动物源性产品
  是指动物油脂、动物粉类、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复合肥和其他动物源性制品等。动物油脂是指未炼制或已炼制的动物性的工业用油脂肪,如牛、羊、猪、禽油脂等;动物粉类主要用于饲料、肥料和工业原料,如肉骨粉、骨粒粉、骨蹄粒、有机肥、骨碳粉、鱼粉、血粉、乳清粉、羽毛粉、贝壳粉等;动物源性中药材如羚羊角、麝香、鹿茸等;其它动物源性制品:如硫酸软骨素(牛软骨、鸡软骨)、甲壳胺(素)、蚕蛹、蚕茧、废蚕丝。

  二、报检
  (一)报检范围
  凡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或进口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或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出境动物产品,均应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
  (二)报检时限
  出境非食用性动物产品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出口有特殊检验检疫要求而使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三)报检应附证单
  1.按规定填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
  2.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3.必要时,生产者或经营者须提供出口动物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
  4.凭样成交的出境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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