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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办理流程
来源: | 作者:MISS LIU | 发布时间: 2016-01-25 | 38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理化检验
  依照检验检疫依据规定的理化要求进行。对出口羽绒羽毛进行透明度、耗氧量、蓬松度、残脂率、水份、气味等级等项目检验。具体项目要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出口动物源性复合肥检验水分、含氯量、五氟化二磷、杂质、粒度及含沙量。
  (四)微生物检验检疫根据检验检疫依据规定的项目对出口产品进行微生物检验检疫。一般对出口的皮毛类进行炭疽杆菌检验,对出口的动物性饲料进行致病性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检验,对出口的动物性药材进行炭疽杆菌和致病性沙门氏菌检验。具体项目要根据合同要求进行
  (五)检验检疫监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出境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监管内容
  包括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及生产工艺,质量管理实施情况,兽医卫生防疫措施执行情况,产品的存储、运输等情况以及对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检疫处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2.检验检疫监管方式
  包括驻厂监管、定期监管和不定期抽查监管。需要检验检疫机关兽医驻厂的,其生产、加工须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否则生产、加工产品不得出口。

  六、签证与放行
  (一)根据现场检验检疫、感官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填写《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内容包括:检验检疫时间、地点、检验检疫依据、品名、数重量、抽样数量、出口国别、注册号、现场检验检疫情况、核销箱单情况、检验检疫人员、评定意见等。
  (二)对判定为合格的,缮制有关单证予以放行,允许其产品出境。
  (三)对判定为不合格,不准其产品出境。部分动物产品可经过消毒、除害以及再加工、处理后合格的,准允出境;无法进行消毒、除害处理或者再加工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四)拟证
  检验检疫人员在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后,依据检验检疫结果和证稿的管理使用的特定要求拟制相关的证稿。一般包括出境货物通关单、兽医卫生证书等,货物离境口岸不在出证检验检疫机关所在地的,还须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证书内容包括:证书名称、品名、数量、重量、收发货人名称、地址、港口、运输方式、卫生注册编号、生产加工企业地址、生产及检验检疫时间、包装标识、证明内容、签证日期、签证地点、官方兽医签字等。
  (五)计收检验检疫费用
  按国家物价财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收取相应的检验检疫费用。
  (六)缮印签发相关证单按照检验检疫业务人员拟制的证稿,缮印证书,并由授权签发人签发。

  七、出境口岸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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