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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办理流程
来源: | 作者:MISS LIU | 发布时间: 2016-01-25 | 34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审核单证
  接受报检后,检务人员会仔细检查报检单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准确,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和有效,检验检疫依据是否明确、有无特殊要求。

  三、检验检疫依据
  (一)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检验检疫标准的,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二)没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检验检疫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签订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贸易双方确认的样品进行检验检疫。
  (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检验检疫标准低于进口国的标准要求或对外贸易合同签订的标准的,按照进口国的标准要求或对外贸易合同签订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检验检疫标准,对外贸易合同也未约定检验检疫要求或检验检疫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对此类产品的规定进行检验检疫。

  四、施检部门检验检疫
  (一)施检员审核单证
  1.审核所附合同、信用证、厂检合格单是否齐全,其商品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与报检单是否相符。
  2.审核出口国别,了解进口国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二)现场检验检疫
  1.检查发货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将货配齐;唛头标识是否清晰;商品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要求是否与单证相符。
  2.检查出口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检查产品储藏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存储仓库应做到清洁干燥、保持通风、温度适宜,并有防腐、防虫措施。
  4.采样
  采样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货主或代理人应协助采样工作。
  A、根据相应标准或合同指定的要求进行采样,并出具《抽采样凭证》。
  B、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随机性,样品应代表或反应货物的真实情况,并满足检验检疫的需要。
  C、抽样数重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采样量,也不得高于最高采样量。
  D、样品的保存温度和条件以及送样时间,应符合的规定的要求。

  5.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对必须进行熏蒸或消毒处理的出境动物产品,要监督进行熏蒸或消毒处理。

  五、实验室检验检疫
  (一)感官检验检疫
  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感官检验检疫,检查内容包括:规格、长度、外观、色泽、弹性、组织状态、粘度、气味、异物、异色以及其他相关的项目的检验检疫。
  (二)品质分析
  依照检验检疫依据规定的品质要求进行。对羽绒羽毛进行含绒量、毛片、陆禽毛、飞丝、杂质、损伤毛、异色毛绒、鸭毛绒等项目的检验。具体项目要根据合同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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