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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出台支持外贸稳定增长20条措施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2-20 | 73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配合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加快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支持企业及时退税。配合做好扩大启运港退税的试点企业、口岸、运输工具范围等工作。支持扩大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同时,加大对出口骗退税的打击力度。
  第三部分 创新三种模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十一)建立和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模式。

  海关总署积极支持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发展。近年来,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新型业务的发展上均取得一定成效,在全国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全面推广实施海关保税监管模式,对建立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下一步,海关总署将积极总结评估各类服务贸易监管模式运行情况,建立和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模式,支持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创新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十二)创新保税监管模式。
  探索利用保税工厂模式开展与制造业相关联的生产性服务业。扩大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为龙头的新型保税监管模式试点范围。改进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模式和制度,以企业申报的实际生产单耗核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按“分送集报、自行运输”方式办理海关手续。优化保税货物进出区通关手续。
  (十三)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优化。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发挥显著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制约其发展的诸多问题,亟待整合优化。一是整合,整合区域类型、整合存量、整合政策、整合管理;二是优化,通过观念转变、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着力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贸易、功能、监管的优化,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向结构优化、管理高效、贸易多元化、功能多样化方向发展。推进现有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选择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实施叠加现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审核和验收流程。
  第四部分 推进七项措施,完善外贸环境
  (十四)继续推进简政放权。

  去年海关已取消和下放了7项行政审批事项,取得良好效果。比如,取消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等 6项审批,简化了办事流程,减少了单证流转,给企业带来更多便利。尤其是进一步放开了外发加工限制,允许企业先外发加工、后办理备案手续,跨关区外发加工原则上不再收取保证金,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又如,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拆除了报关从业人员就业门槛,释放了社会就业和创业空间。今年,海关总署将原定 2015年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至2014年执行,年内再取消和下放5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暂时进出口审批,对研发、检测、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海关2013、2014年内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超过原有审批项目的50%。同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数量,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海关内部核批手续,推动海关内部作业流程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管、减、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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