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3]》(下称“审价办法”)第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第八条第2款还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作为进口企业而言,套期保值虽然可以说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价格风险管理工具,但上述案例中因为A公司使用了冲抵境外期货收益后的现货价格向海关进行了申报,这一申报价格并不符合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定义以及条件。
对此,主管海关通常会选择采用《审价办法》第六条中所规定的除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5种估价方法[4],针对现货价格进行审查后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缉私部门调查结果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首先,如果经过缉私部门深入调查取证后发现,A公司具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且偷逃税款超过20万元人民币时,则A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员最终可能会面临被以《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罪(单位犯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如偷逃税款不足20万元人民币,A公司将会被海关缉私部门按照走私行为,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并处偷逃税款3倍以下的罚款[5];假设查明A公司不存在上述走私故意,也将会被海关缉私部门按照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处以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6];最后,如果A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课处超过100万元的行政罚款时,还将面临被海关下调企业信用等级,适用更加严格监管措施的风险[7]。
其次,在A公司被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如果有证据证明作为卖方的欧洲B公司事先与A公司进行过通谋,且在本案中其存在积极提供冲抵境外期货收益后低价发票的事实,则理论上,欧洲B公司存在被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第156条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单位共犯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风险。
应对策略的建议
本文开头所举案例仅是涉及境外期货交易的冰山一角,而在贸易实践中,买卖双方通常都会根据交易大宗商品的特性、用途、供需安排、国际惯例以及市场行情等协商确定具体的定价方法,且在近年逐渐呈现出了不断翻新的变化趋势(例如,“基差+相应月份指定境外期货交易所期货价格”、“升贴水+点价+远期信用证利息”以及“期货转单”)。但是,我们需要提醒买卖双方注意的是,在确定上述定价方式时,不能仅考虑双方的商业利益以及如何有效规避价格波动风险,还需要结合《海关法》、《审价办法》等海关监管规定,以判断这些定价方法是否存在海关合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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