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需要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直是海关部门监管的重点问题。最近我们处理的一个此类案件很有代表性,也希望通过以下简单分析,分享我们的体会。
案例的基本情况是:知名大型企业集团境外A公司在华设立B工厂,主要从事汽车电子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为自产产品提供售后服务。B工厂采取的经营模式为,利用一般贸易方式从A直接购买、进口或通过A从境外C公司购买并进口汽车零部件,针对从A公司进口的一部分零部件,B工厂检查并包装后,直接转卖给国内其他厂商,其余从A公司进口的零部件以及从C公司进口的全部零部件,由B公司进行加工、组装后销售给境内客户。同时,B工厂分别与A公司和C公司签署了《技术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合同约定, B工厂每年按照净销售额的5%向A公司、按照净销售额的3%向C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近期,属于一般信用企业的B工厂为了提高效率、享受更便捷的通关政策,向所属海关申请成为一般认证企业,而当地海关在进行认证审查时,发现B工厂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质疑该特许权使用费因与进口零部件相关,要求B工厂就过去三年向A和C两公司支付的共计约6000万人民币的特许权使用费分摊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补缴进口环节的税款。
以上情况反映的主要海关法问题如下:
凡是特许权使用费都需要计入完税价格吗?
类似B工厂的案例在海关实务中比比皆是,我国境内大多数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都存在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等境外企业进口原材料、零部件,使用或不使用境外企业的技术(工艺、图纸等)在境内加工、生产并销售,同时在非贸项下向境外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生产型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最多的是针对专有技术的,其次是针对商标权的。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下称“审价办法”)将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为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显而易见,特许权使用费所针对的权利都是无形的,与进口货物分离,这给海关监管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企业往往认为特许权使用费和进口货物价款是两码事,从而不会考虑将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相关联,从而导致对于海关在一定情况下对特许权使用费计征进口环节税款十分费解。实务中,企业和海关在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认定、计征标准、分摊方法等问题上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那么,什么情况下,海关会对特许权使用费计征税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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