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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婴儿奶粉被退运的那点事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3-08 | 144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频频接到朋友电话谈起购买的国外奶粉被海关邮办扣留的问题,据说是因为超过了海关规定的5公斤之限,要么选择报关,要么选择退运。对于报关来说,奶粉是需要办理入境货物通关单的,而作为收件人的个人是无法办理通关单的,那么只能选择将奶粉退运。

5公斤奶粉,按照通用的800g或900g标准的包装,只有五六桶,充其量也就够一个婴儿一两个月的饭量,那么为什么海关会要求收件人报关或者退运呢?这同几个法律规定有关。


一、法律依据


按照《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邮递进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那么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就不认为是物品了,应列入货物的范畴,按照货物通关处理。那么这样看来,问题中的奶粉如果超出5公斤,就按照货物来看待。

那为什么是以5公斤为限呢?一个婴幼儿一两个月的食用量怎么就成了货物?

这一结论的逻辑是这样的: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以下简称“43号公告”),邮递进境物品,若税额在50元以内,是免税放行的,按照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奶粉的税率是10%,对应的奶粉价值是500元,就是说,购买500元及以下的奶粉是不用缴纳进口税的。43号公告第二条中明确“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这一规定是指,如果买自港澳台的奶粉,作为货物与物品的界线是800元,超出800元,就不作为物品,只能按照货物来通关,相应地,如果不在港澳台地区购买奶粉,限值还要高一些,是1000元。

而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15号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其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在其所附的《完税价格表》中奶粉的完税价格是每千克200元。

这样问题就清晰了,按照1000元作为货物与物品的限额,5公斤及以下重量的奶粉就属于个人物品,不需报关,超过5公斤就成为货物,需要报关。


二、律师说法


根据以上的分析,机械地按照5公斤作为限量来对奶粉是否为货物进行定性是值得商榷的,原因如下:

(一)5公斤奶粉的价值

认为5公斤奶粉超出1000元从而属于货物,这一推论的依据是15号公告,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如果在《完税价格表》中已列明的,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根据此规定,5公斤奶粉正好为1000元;但在此公告的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又对完税价格加以说明“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即如果奶粉实际购买价格高于每公斤400元以上或者低于每公斤100元,可以向海关提供购买依据,海关也可据此认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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