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还是违规行为?——保税仓储货物低价内销行为性质的法律分析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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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源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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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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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对合理避税和违规行为的界限都比较关心,但事实上,什么是合理避税,什么是违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实践中要以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你是一家准备进口一批货物的企业,曾否想到先将货物报进保税区,再以内销方式申报进口以节约一些成本呢?而你对这其中的法律问题曾否心生疑虑又犹豫不决呢?笔者对这个问题,结合个案,给你一个详尽的法律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对价格案件而言,企业进出口货物低报价格影响海关税款征收,是否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从法律理论上主要考查四个方面:一是货物进出口状态下是否存在实际成交价格;二是企业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与进出口实际成交价格是否一致;三是申报差错是否影响税款征收;四是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的免责事由。如果同时符合上述四个要件,一般情况下构成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予行政处罚,如果上述四个要件中有一个或者多个不符,则不构成违规,海关一般情况下不会立案,或者不予处罚。 那么,下面这种“一分为二”的低报价格现象,究竟是合理避税还是违规行为呢?进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公司,将进口货物先以保税仓储的贸易方式用备案清单申报入区,申报的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过一段时间委托报关公司将上述货物再用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以入区时的价格),导致少缴或者漏缴税款的,是否构成违法呢?业界明显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不构成低报价格违规违法,补缴税款即可。企业将进口贸易一分为二,第一阶段先以保税仓储的贸易方式申报入区,即便价格低报,由于入区不需要征税,低报价格不影响税款征收,充其量算是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或者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或(二)项的规定,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阶段再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根据《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211号令)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的基础向海关申报,但是企业申报出区实际上就是提货,并没有实际成交价格,企业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低于海关审定的价格,从法律上看,由于不存在实际成交价格,所以不构成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应当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处罚。 第二种观点:构成违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将一个本应连续的进口贸易行为,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将其“一分为二”,先以保税仓储的贸易方式申报进入保税区,再以一般贸易方式低报价格进口,以现象掩盖了本质,实际上影响了海关税款征收。所以,应当将企业的进口贸易行为“合二为一”,不能分裂开来看,如果企业第一次申报时存在实际成交价格没有如实申报,第二次申报进口时即便没有实际成交价格,也应当以第一次进境时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基础申报,否则构成违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