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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信号源归类错误被查,将海关告上法庭,结果……
来源: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5-10-22 | 6818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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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归类错误被查
2009年1月12日,某公司申报进口品名为“微波信号源(通讯用)”,型号为“MG3691B”,数量为4台,申报税号为“90304090”(关税税率0%,缴纳增值税人民币171787.38元。海关经审核该票报关单及布控查验后,将上述商品税号变更为“85432090.90”(关税税率8%,并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号征税决定,征收进口关税人民币80841.12元,增值税人民币13742.99元。

--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2009年7月18日,某公司对于海关上述征税决定,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涉案货物“MG3691B型微波信号源(通讯用)”,是测量、检测通信产品电参数的电子测量仪器,应归入税号90304090.00;而被申请人海关将其归入税号“85432090.90”有误。复议机关认为根据该商品的技术指标、工作原理以及功能,该商品为接收机的灵敏度等参数进行测试时提供步进频率信号,单独使用无法直接实现测试功能,不应归入90304090。根据归类总规则一,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号“8543209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征税决定的复议决定。

--不服行政复议,起诉海关
2009年10月17日,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进口的MG3691B微波信号源是测量、检验通信产品电参数用的电子测量仪器,其本身具有完整的直接、间接测量功能,用于工作频率2到10GHZ通信设备、终端与关键器件的测量检验。海关认为其设备单独使用不能直接实现测试功能,将商品归类到85432090,是只看到物品名称相似,而忽视了被归类的是电子测量仪器这个本质。请求法院撤销海关征税具体行政行为。

--海关的产品解析
海关认为:
1、海关的商品归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4条、第4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3条、第30条及第31条规定进行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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