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根据该加贸企业的描述,该内销料件是多种进口保税料件加工后产生的混合体,已无法用于出口制成品的加工,且价值大大低于原进口保税料件的价值。如无特殊情况,应属于边角料,但最终需由主管海关审定。
此外,鉴于边角料与残次品在外观上相似,但管理方式不同,企业应自觉做好内部控制,区分管理边角料和残次品,以便于海关执法,降低争议和风险。
边角料内销完税价格高于企业实际销售价格
虽然《审价办法》第六条明确:“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但鉴于边角料往往没有内销价格或其真实性、准确性难以审查等现实,海关也可根据市场行情,定期公布有关边角料和副产品的内销计税参考价格。加工贸易企业可选择按照内销价格或计税参考价格向海关申报,如加工贸易企业选择按计税参考价格申报,则海关按照计税参考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如企业选择按内销价格向海关申报,则可经海关价格审查核查后,按以海关审查核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本案中,导致该企业内销边角料征税价格与企业实际的销售价格存在差距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申报的商品编码有误。经查,涉案铁板边角料可归属于两个不同的HS编码:“未列名的钢铁废碎料(HS:7204.4900.90)”和“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HS:7204.4100.00)”。按照主管海关发布的《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计税参考价格表》,2010年~2014年2月两者价格之差基本在200元/吨~500元/吨。根据该加贸企业加工工艺和加工产品类型判断,实际产生和销售的铁板边角料应为价格较低的“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碎料(7204.4100.00)”(该边角料内销计税与企业实际销售价格基本相符),但企业实际却申报为价格较高的“未列名的钢铁废碎料(7204.4900.90)”,造成实际销售价格与海关征税价格出现一定的偏差。 风险提示
正因为以上原因,我们提醒各位关务人员应注意几点:
第一,加工贸易企业在进行边角料内销申报时,除关注《审价办法》和《管理办法》等法规外,还需注意主管海关发布的《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计税参考价格表》等相关行政规章,并加强与主管海关的沟通和协调,以根据实际商品归类确定或变更税号,以切实提高内销征税价格的准确度。
第二,鉴于“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时,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审价办法》第六条),企业应积极参与海关网上拍卖试点,往往拍卖价格较低,以通过网上拍卖方式解决边角料内销价格难以确定的问题,实现海关与企业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