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62010715
报关新手不了解的工作——加工贸易报关员,原来工作是这样的……
来源: | 作者:proa9bfb0 | 发布时间: 2019-11-20 | 5288 次浏览 | 分享到:

进口料件内销不能享受特殊原产地优惠税率问题

海关对涉案加工贸易企业内销进口料件不给予特殊原产地优惠税率是合法、合理且合情的,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的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申报进境并且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已申报进出境并且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移作他用的......

第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署令[2010]198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署令第108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东盟国家进口的《协议》项下货物(产品清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除外”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从东盟国家进口的《协议》项下货物(产品清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貌似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如满足相关规定亦可享受优惠的自贸区协定税率,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署令199号)第十七条规定了七种进口货物不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的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为“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所列内容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由于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是按进口料件以保税料件方式报关进口时的状态填写内容,但内销时料件的状态,特别是数量已发生变化,即内销货物实际状态已与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所列内容严重不符,故不能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本案例中归类错误的问题

本案中,根据该加贸企业加工工艺和加工产品类型判断,实际产生和销售的铁板边角料应为价格较低的“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碎料(7204.4100.00)”,但企业实际却申报为价格较高的“未列名的钢铁废碎料(7204.4900.90)”,我们来具体研究下这两个子目的区别。其中涉及到该产品归类的线索有三点:

第一,第十五类类注八(一)中规定 “废碎料:在金属生产或机械加工中产生的废料及碎屑以及因破裂、切断、磨损及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