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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19-12-24 | 181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
  关于《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问题,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说明和解读。
  (一)关于信息采集的范围
  《管理办法》第六条采取列举方式对于海关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范围作出规定,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鉴于《管理办法》将企业相关人员纳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范畴,在信息采集范围中相应增加了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的规定。这类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是根据国务院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的要求以及推行联合激励与惩戒制度的需要,本次修订将企业行政许可信息、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以及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纳入采集范围。
  三是海关所采集的信用信息不限于海关业务管理领域,其他管理部门掌握的能够反映进出口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也属于采集范围。例如,企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除海关的许可和处罚信息外,如果该企业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海关也可采集有关信息。
  四是海关采集的信用信息并非全部对外公开,采集范围大于公示范围。一方面,海关负有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责任,涉及这部分内容的信用信息不得对外公开;另一方面,海关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海关不能超出上位法规定公示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公示信息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二)关于信息采集的途径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践,海关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一是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时向海关提供的信息,主要涵盖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这部分信息是企业根据办理相关业务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的,并不是海关基于信用管理的需要专门向企业采集的,没有给企业增加额外负担。二是海关通过国家统一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所获取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信息,这部分信息是海关通过与其他管理部门实施信息交换(共享)获取的,并不是直接向企业采集的。这是目前海关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的主要途径和方式。三是海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制度获取的信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管理办法》施行后,《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将取代《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避免企业重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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