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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19-12-24 | 16832 次浏览 | 分享到:

  认证企业即为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借鉴国际海关“经认证经营者”制度的管理模式并结合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实际需要,《管理办法》将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中国海关积极推动“经认证经营者”的国际互认,目前已与8个经济体的35个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实现了AEO互认。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开展互认的企业主要是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相互给予互认企业包括便捷通关在内的相关优惠便利措施。
  三、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务院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对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海关在落实上述制度方面已开展了相关工作,截止2017年底,海关总署已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签署了26个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本次修订特别增加了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以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一方面在《管理办法》总则部分专门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即“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在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条款、失信企业认定标准条款以及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管理措施条款都规定了联合奖惩的相关内容。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之一,关键在于“联合”,通过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社会共同治理格局,一方面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为其失信行为付出高昂代价;同时对诚实守信主体联合予以激励,共同给予褒奖,使其能够获得更多的便利和实惠,实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和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
  建立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合激励和惩戒制度,是《管理办法》一项主要修订内容,同时也是健全完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管理办法》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分别规定了适用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将有关管理措施由海关业务领域拓展至相关管理部门,扩大了海关信用管理的空间和范围,在给予守法诚信企业更多优惠便利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对于构建以企业信用为核心的海关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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