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谈海关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间接监督,果子来举个食品出口例子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大家留意到了,原文中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进行备案,这个备案的过程就需要提交包含食品生产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完成备案后拥有备案证书方可生产出口食品。
这里有两个要点:第一,备案时已交验了营业执照并取得了备案证书,在报关时再验证经营范围的意义何在?第二,《食品安全法》中也仅针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原料种植企业要求备案(包含相应经营范围),并没有对经营企业(出口商)提出备案或经营范围的要求。所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非生产商)是无需具备该项经营范围的。
除此之外,对于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在经营企业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如有需要商务部门会对其是否具有相应的出口资质进行审核,如通过审核获得了出口许可证又凭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难道海关还会再次审核企业经营范围?难不成还有质疑商务部门的审批程序有问题的可能?别忘记,海关只是执行部门,不是审批部门。
海关对于出口法检货物都没要求境内发货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只需要境内发货人到生产企业所在地做检即可。他会挨个看经营范围?
假设海关的真要看出口商的经营范围,也压根没有必要让你提供上传营业执照,为什么呢?哪家境内发货人没有海关注册登记可以报关的?做过企业注册登记流程的同志们都知道,在原申请的过程中,必须一个字一个字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抄在备案申请表上的,错一个字都不行,别问我怎么知道的。而现在的情况是,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的同时勾选是否要做海关注册,一旦勾选之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会同步到海关系统里面,用你报关的时候提供?!
当然,只有一种情况是企业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与海关注册信息不符,就是你变更经营范围后没有及时到海关办理注册变更。根据海关总署令221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记得要在30日内完成,否则处罚最高10000元。别问我怎么知道的。
也许还会有人说,我们为了严谨起见,还要看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那你有没有考虑过,获得医疗器械注册的产品,其所对应企业没有经营许可和生产许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批准他注册证?药监局的飞行检查可比海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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