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企业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法律风险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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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源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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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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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进出口商品归类时面临申报不实的法律风险,该风险源于商品归类的技术性和制度性困难。申报不实作为行政违法行为,与归类差错的区别在于其构成要件应包含主观过错。企业可提出归类差错而非申报不实的抗辩,并利用预归类、商品归类行政复议及申报不实行政复议等防范和救济途径。
一、申报不实: 商品归类的法律风险 企业进出口办理海关手续时应在报关单中填写商品编码( 又称“税则号列”) ,需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相关规定,确定商品在税则中唯一可归入的税则税目、子目,这一过程被称为商品归类。商品归类是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监管和征税的基础,不同的商品类别对应不同的关税税率; 对企业来说,申报商品类别的正确性关系到其能否顺利通关,所承担的关税是否合理合法。 商品归类是进出口业务中专业性、技术性最强、最复杂的环节之一,企业在这一环节也最容易出现法律风险。实践中企业所申报商品类别一旦和海关认定的不一致,往往被定性为申报不实而处以罚款,严重的会影响货物通关,甚至背上走私嫌疑。 企业的商品归类与海关认定不一致( 以下简称“申报不一致”) 是否必然是申报不实?其与归类差错如何区分?企业应如何抗辩、救济与防范?本文将对此进行法律透析。 二、申报不实法律风险之成因
( 一) 商品归类的技术性困难 为消除国际贸易中因不同国家对商品命名不同而导致的不便和摩擦,统一各国海关商品分类标准,便于国际贸易信息收集与分析,海关合作理事会( 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 于1983 年6 月通过《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简称《协调制度》,1988 年1 月1日生效) ,确立了权威的商品分类体系。它将商品按属性、功能用途、生产类别等分为21 类97章,每章下设若干品目,品目项下分一二级子目,不同商品对应不同编码,各国以之为基础编制关税税则,故商品编码也称为税则号列。目前该体系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及国际贸易各领域,被称为“国际贸易的语言”。我国于1992 年6 月加入《协调制度公约》,并增设了三级和四级商品子目,编制了《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使之成为我国商品归类的直接依据。商品归类体系本身极其复杂,不可能把已经和可能出现的所有商品均涵盖进去,实践中不可能做到对所有商品准确归类。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商品种类不断出现,疑难归类不断增加。商品归类还需把握商品的成分、功能、加工程序、原材料来源等专业技术要素。归类规则和所涉商品要素的双重技术性困难导致企业即使尽到最大努力,对很多商品仍难以确定正确的商品编码,出现申报不一致的情形在所难免。 ( 二) 商品归类制度不完备 首先,是执法依据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 以下简称《海关处罚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等应申报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海关应给予企业行政处罚。该条是海关以申报不实为由处罚企业的基本依据。但何为“申报不实”,其构成要件是什么,相关法规规章等并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