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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对海关行政处罚证据制度的借鉴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1-17 | 51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事诉讼与行政处罚在认识过程与结构上有许多相似之处, 这也决定了二者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相互借鉴。海关行政处罚的现有证据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借鉴了原来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相关规定。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制度作了很多修改,尤其是强化了当事人举证的责任,使得民事诉讼向当事人主义更进一步。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内容以及民事诉讼中原有相关证据规则,对海关行政处罚现有证据制度不足与潜在风险进行了分析,提出应借鉴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修订的内容修改原海关行政处罚证据制度。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施行以来的第二次修改,是迄今为止对民事诉讼法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是中国法律界对民事诉讼法研究和认识的总结。其中,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有很大的变动,强化了诉讼中的证据意识。



从整个流程来看,海关行政处罚中的结构与民事诉讼的一审结构是十分相似(具体参见下图)。海关调查部门相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而被告则是违反海关法律的海关管理相对人(当事人),审判者则是海关的审理部门,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当事人只是在告知环节才能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如果其不提出异议,则表示认可海关对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与行政处罚,海关可以据此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其实就相当于在诉讼法中当事人辩论环节的被告人陈述,唯一不同就是审判者与原告已经达成共识。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基本审理模式

作为准司法的行政处罚,是以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和主审法官的审判,在整个行政处罚过程中,从调查到审理以及最后的执行,都是由同一行政机关作出,即使是复议,也只是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可见整个行政处罚的全部流程都是在行政机关的掌控之下,这与1982年我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确立的审判职权主义模式很类似。所谓职权主义模式,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程序中拥有主导权的民事诉讼原则。[1]但随着社会的发展,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已将审判模式由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进行了转化。所谓的当事人主义模式,是指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及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2]2007年及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都强化了当事人的地位,审判模式进一步趋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虽然说海关行政处罚不可能改变行政处罚一贯的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模式,但可以吸收民事诉讼法中一些新的研究成果,融入部分当事人主义项下的制度与规定,使海关行政处罚更加人性化。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渊源

由于海关行政处罚在实体法上的主要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这些实体规则犹如民法法律体系,以规定具体的实体权利与义务为主。在程序上则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关于海关行政处罚的一些证据收集和处罚程序上规定;此外是海关关于行政处罚的规章,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这其中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内容最为全面、具体。可以说该程序规定相当于海关行政处罚中的诉讼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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