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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2-23 | 4576 次浏览 | 分享到:

  2.优化业务形态。为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需求,《方案》提出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以下简称“委内加工”)、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和贸易多元化试点等举措。委内加工是指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的委托加工业务,有助于企业提高生产效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入区储存,与保税货物一同参与集拼、分拨,根据国内外采购订单最终确定货物实际离境出口或返回境内区外。目前,该举措已在上海、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贸易多元化是指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贸易多元化功能区,赋予功能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展贸易、仓储、物流配送等业务。目前,该举措已在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和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试点。

  3.优化贸易方式。为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功能优势,《方案》提出推进新兴产业“保税+”计划,鼓励企业开展境内外维修、跨境电子商务、期货交割、融资租赁、仓单质押融资、展示交易等业务,促进新型外贸业态发展。

  4.优化监管服务。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以来, 各有关部门创新监管制度,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为此,《方案》提出要加快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深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贸易便利化改革;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加快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加强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联动发展。在有效监管基础上,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实现安全与便利的有机统一。

  四、《方案》的组织实施

  在整合优化举措的进度安排上,《方案》分近期、中期、远期作出了相应部署,将一些相对成熟或可先行先试的措施安排在近期,其他措施根据实施难易程度安排在中期、远期。

  ——2015—2016年,进一步严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设审批,加快存量整合,落实退出机制,简化整合、新设的审核和验收程序;推进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联动发展;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贸易多元化等试点;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推广期货保税交割、境内外维修、融资租赁等监管制度;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同时,加快信息化系统建设步伐,实现相关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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