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卖方以瑕疵产品代替合格品
卖方明知所提供货物的品质不合格,但出于获取经济利益等目的,仍以瑕疵产品进行供货。案例三中,B公司明知自己提供的芯片质量上存在瑕疵,但出于成本的考量和清理库存的需要,将瑕疵芯片作为合格品运输给A公司,其行为已经构成质量欺诈。
买方如何反欺诈?
应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卖方的质量欺诈,可以采取的反欺诈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类:
1、针对卖方无实际履约能力的质量欺诈,如果是以样品确定货物质量,则买方应当尽量选择依卖方提供的样品进行买卖,或者依对等样品买卖。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制作一定数量的样品,并寄送给买方校验,倘若符合要求,才可签订合同。案例一中,如果美国买方在合同达成之前,要求卖方依照买方提供的样品依样制作并送交买方进行校验,该案的合同纠纷就不会发生。
2、针对卖方以假货冒充真货进行交易的情形,在签订销售合同前,买方务必要查验卖方的代理生产、销售的资质。买方可以通过联系被代理品牌总公司,来确认卖方是否经过合法的授权。案例二中,新加坡B公司应在与中国A公司进行合同洽谈时,验明A公司是否具备X品牌的授权文件,或X品牌权利人公司,核实A公司代理资质,即可避免发生损失。
3、针对卖方以瑕疵产品充当合格产品进行交易的情形,首先买方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产品的性能、规格,以避免给卖方留下欺诈的可乘之机;同时,在合同中对货物瑕疵做适当的责任约定。此外,一旦发现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一定要及时对该合同项下、该批次货物的质量进行检测,以便未来主张权利。不能因为与同一个卖家签订的多个合同标的均是同一种产品,为图省事省钱就只对一个合同项下的产品做检测。否则,用针对某个合同的产品检测报告去证明另一合同项下的同种产品是瑕疵产品,将难以获得司法、仲裁机关的支持。
(转自:中国海关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