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证明B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C公司向其提出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的函件;
2、C公司是Y合同项下货物的直接买家;
3、C公司的传真,称Y合同项下的芯片易发生停止运转并遭其买家拒绝,并提出退货要求;
4、美国某质检公司就芯片质量所作的调查报告;
5、美国某测试实验室提供的、证明Y合同项下芯片为缺陷芯片的检测报告;
6、A企业传真给B企业的关于X合同货物被客户投诉的函件;
7、A企业与B企业订立X合同的往来函件。
B公司认为上述证据除第六项、第七项外均与X合同项下的货物无关,于证明本案事实无益。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法院认为,由于A公司提供的证据主要证明了Y合同项下的货品质量存在问题,并不能说明X合同项下的货物存在同样的问题,故对A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骗子有哪些手段?
由于卖方负有货物品质保证的义务,而且在交货前,卖方对货品的制作、选择具有决定权,国际贸易中质量欺诈的实施方多为卖方。卖方实施的质量欺诈行为也相对较为容易认定。通常,卖方实施货物质量欺诈的手段:
1、交付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实践中,一些国内生产企业不愿意放弃国际订单,即便清楚地知道自己无法生产出对方需要的产品,依然与对方签订合同,并试图以对外转包、代工生产的方式完成合同。案例一中,B、C两公司在与A公司接洽的过程中,并无能力生产A公司所需的厨用地毯,但是受经济利益驱使,便揽下外国客户订单,最后发现无法找到合适的代工厂,只能勉强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妄图蒙混过关或不了了之。
2、以假货冒充真货进行交易
这案件多涉及知名品牌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卖方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违反法律,在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擅自使用权利人商标、专利等,并将侵权产品销售给不知情的外国企业。这种以假货冒充真货的质量欺诈行为,不仅会给卖方自身带来权属纠纷,也会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案例二中,A企业在X品牌终止其代理权后,依然违法生产服装并加贴X品牌标签,冒用X品牌名义与外国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其行为实际已经构成以假货进行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