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针对卖方以假货冒充真货进行交易的情形,在签订销售合同前,买方务必要查验卖方的代理生产、销售的资质。买方可以通过联系被代理品牌总公司,来确认卖方是否经过合法的授权。案例二中,新加坡B公司应在与中国A公司进行合同洽谈时,验明A公司是否具备X品牌的授权文件,或X品牌权利人公司,核实A公司代理资质,即可避免发生损失。
3、针对卖方以瑕疵产品充当合格产品进行交易的情形,首先买方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产品的性能、规格,以避免给卖方留下欺诈的可乘之机;同时,在合同中对货物瑕疵做适当的责任约定。此外,一旦发现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一定要及时对该合同项下、该批次货物的质量进行检测,以便未来主张权利。不能因为与同一个卖家签订的多个合同标的均是同一种产品,为图省事省钱就只对一个合同项下的产品做检测。否则,用针对某个合同的产品检测报告去证明另一合同项下的同种产品是瑕疵产品,将难以获得司法、仲裁机关的支持。
(转自:中国海关杂志)
国际贸易中的质量欺诈,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合同主体通过以假货充当真货、以瑕疵产品替代合格品、利用质量条款的不完善恶意欺骗对方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减少己方责任,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如何防止卖方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利用质量条款的漏洞耍花招?
案例1
2014年8月,美国A公司(买方)询问中国B公司能否生产A公司所需的一种厨房用特制地毯,并给B公司寄来了样品。B公司表示可以生产,并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了商谈。在双方接洽的最后阶段,B公司将A公司介绍给了中国C公司(卖方)负责人。B、C两家公司均为中国郑州D公司下属的关联公司,由同一家族的不同成员分别管理。C公司对A公司表示可以完成A公司产品的生产。最终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实际上,B公司在与A公司接洽之时,便清楚B、C两公司并无生产此种地毯的能力,但为了获得国外客户订单,便对A公司进行了不实陈述。合同签订后,C公司并未依照约定开始生产,而是在市场上寻找能够生产此种地毯的厂家,意图以外包形式完成合同。然而C公司并未找到能够生产此种厨房用特制地毯的厂家。在此情形下,C公司为了继续履行合同,只能以自己的现有生产技术和能力进行生产。货物运输至美国后,A公司分别致电B、C公司产品与样品不符,要求退还货物,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B、C两公司表示不同意,A公司只得依据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