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全球采购中心的角色定位
当今世界很多大型跨国公司都成立有采购中心,这些采购中心最初是公司内部服务于生产部门的采购部,后从公司脱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为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全球采购。采购中心一般有着完善的信息沟通系统和一批稳定可靠的供应商,为保证质量,采购中心还承担着监督管理供应商的职责。
在实际操作上,采购中心与进口经销商签订“买方代理协议”,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商管理协议”,根据买方订单联络具有资产及生产能力的供应商并告知决定采购的型号、批量和交货期,然后参与价格谈判,集中订单争取优惠价格。如买方受到第三方责任索赔,协助买方向供应商提出追索;协助买方向供应商退换质量问题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条规定:“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费用或价值应当计入:(一)由买方负担的以下费用: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流行的观点认为:根据进口经销商多与与跨国采购中心签订《买方代理协议》,采购中心系买方代理,故经销商向其支付的代理服务费不应计入完税价格。
但在实践中,有的海关认为这部分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理由是采购中心与进口供应商签订的不是委托代理合同(虽然合同名称如此),实际上是居间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受托人是代表委托人处理事务,所以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在《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的民事代理中,仅仅规定了直接代理制度,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新《合同法》第402条、403条将代理扩展到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代理人,代理人再根据委托协议与被代理人处理内部约定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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