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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归类中错误的风险分析与责任界定
来源: | 作者:果子 | 发布时间: 2016-03-12 | 2173 次浏览 | 分享到:


  相同点:(1)都发生在进出口申报环节。(2)都表现为当事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与海关最后认定不一致,且当事人申报错误。(3)海关都需采取一定行政执法措施。

  不同点:(1)归类差错属申报过程中的程序性疏漏或技术性差错,当事人没有主观过失,海关不能按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申报不实属违规行为,当事人存在主观过失,海关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3)因归类差错造成税款少征或漏征的,海关自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由于当事人申报不实造成税款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本条前款商品归类错误四类情形中的前二种情形,纳税义务人虽然也具备违反了规定义务的某些特征,但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可以认定为归类差错;第三种情形是有证据证明纳税义务人没有偷逃税款或逃避国家关于禁、限制货物、物品管理规定的主观故意,但纳税义务人具有比较明显的主观过错,构成了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三)对商品归类错误责任追究的界定

  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是实现法治,即实现法的治理下的公平与正义。对于以上商品归类错误的三种情形,在依法追究责任的问题上应严格加以区分,根据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进行责任和惩罚的区分界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实现法律、规则的权威,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1、瞒骗走私之责任认定及处理

  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偷逃关税或者逃避国家关于禁、限制货物、物品管理规定的主观“恶意”明显,具备较明显的走私犯罪构成要件,应移送缉私部门依照刑事法律规定给予严厉打击。

  2、申报不实之责任认定及处理

  这种情形是有证据证明纳税义务人没有偷逃税款或逃避国家关于禁、限制货物、物品管理规定的主观故意,或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义务人具有偷逃税款或逃避国家关于禁、限制货物、物品管理规定的主观故意,但纳税义务人具有比较明显的主观过失,构成了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对这些行为应给予处罚,但应注意准确认定行为属性,正确使用处罚条款。

  3、归类差错之责任认定及处理

  此种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虽然也具备违反了规定义务的某些特征,但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因此对此种编码申报错误,不应予以处罚,应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及《海关进出口征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删改报关单或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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