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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归类中错误的风险分析与责任界定
来源: | 作者:果子 | 发布时间: 2016-03-12 | 224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几点建议

  (一)坚持宽严相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区分商品编码错误的几种不同情形,对具有主观恶意或屡教不改的走私、违规行为,坚持从严打击;对因操作技术性导致的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的违规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纳税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发生的没有主观过失的归类错误,且能够说明合理理由,并愿意积极配合海关处理,海关现场业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或允许纳税义务人按海关确定的税号自行或按海关的通知申请删改报关单,办结通关手续;对已经征税放行的,按规定要求纳税义务人补缴税款(或退回多征的税款),尽量不移交缉私部门处理,一方面更好地节约缉私资源,另一方面有效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对于因海关归类不统一或滞后所导致收发货人申报错误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帮助其办理修改报关单或者补缴税款手续,收发货人因此造成损失的,海关应予以赔偿。

  (二)加强意见交流和信息交换,增强和谐执法意识。《海关进出口税则》采用《协调制度》国际归类规则,《协调制度》是一部独立的、完整的商品归类体系,对某些商品的界定与《国家标准》、行业定义不完全一致。有些企业往往从行业理解出发,难以接受海关商品归类,对此海关应主动加强磋商、交流,了解企业的意见和观点,介绍海关的执法原则,提高企业对海关归类工作和《协调制度》的认知度,更好地体现海关和谐执法。

  (三)规范执法程序,降低执法风险。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需要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当初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具体到行政处罚,一个合法的行政处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法行为,当事人是适格被处罚主体,程序严密,无不应处罚的情况等。根据这些要求,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是需要行政机关举证证明的,不能充分举证,行政处罚则不能成立。由此,现场业务部门在遇到当事人商品归类错误的问题时,要特别注意执法程序和证据收集、固定工作,认真执行《海关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履行归类工作程序,尊重企业的意见表达权利,将归类审核过程规范化、书面化和有形化,为后续的缉私办案工作提供有力证据和坚实基础。

  商品归类在海关监管和实际执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报关员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应主动学习商品归类知识,分析问题,以期减少报关时产生的差错,促进进出口通关速度的提高。更重要的是,为自身职业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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