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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中增值税已纳税款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3-15 | 17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增值税的性质和计税方法


(一)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因为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征税,所以叫“增值税”。

我国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对原有增值税制度进行了修改,将增值税从原来的价内税模式改为实行“价外税”,即税金不再包含在销售价格内,买方在购买商品时要在价格以外另行支付增值税,即买方才是税款的支付或负担者。由于价外税将税款和价款明确划开,更鲜明地体现了增值税的转嫁性质,明确企业只是税款的缴纳者,消费者才是税款的最终负担者。

(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我国目前对一般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方法是国际上通行的购进扣税法,即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对当期购进项目向对方支付的税款进行抵扣,从而间接计算出对当期增值额部分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上述规定可知,由于采用购进扣税法,导致增值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相分离,由货物的销售者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款,但税款的实际支付或负担者是购货者。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例如:B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B公司实际上要付给A公司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购进的货物价值10000元,另外还支付1700元?因为B公司作为购货者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B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额”,而对A公司来说就是“销项税额”。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把1700元增值税抵扣其向上家购买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缴纳给税务机关(如A公司为第一道环节,由于无进项税抵扣则要将1700元全额缴纳给税务机关)。所以A公司并不负担这笔税款,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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