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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中增值税已纳税款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3-15 | 17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比如:某外贸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不含税金额为10000元,假设增值税率为17%,外贸公司需支付10000元货款和17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11700元给A公司。

外贸公司将这批货物以20000元出口美国,根据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20000-10000)×17%=1700元是免征的,无需缴纳。假设该货物的退税率为17%,其向A公司购货时支付的1700元增值税,由税务机关退还给该外贸公司。假如该货物的退税率为13%,其向A公司购货时支付的1700元增值税,由税务机关退还1300元给该外贸公司,剩余400元由外贸公司承担,计入该出口货物的成本。


四、增值税已缴纳税款的含义


根据我国增值税的性质和计税方法,以及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可知增值税已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实际支付或负担的税款。

(一)增值税的流转税性质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法,决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人)和负税人(实际承担税款的人)是分离的。

外贸出口企业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的最终消费者,在购进货物时,支付了该出口货物国内所有环节的增值税,是该增值税的实际缴纳者。我国实行的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即免征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其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的退税率予以退还),也进一步说明外贸企业是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实际缴纳者。

(二)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不能仅从字面理解为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而应作实质理解,即纳税人不仅包括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人,还包括实际承担税款的负税人,不仅包括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还包括向第三方支付税款后由第三方向税务机关代缴。

一般情况下,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人就是实际承担税款的人,但在增值税这一实行特殊计税方法的税种中,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分离的,负税人才是税款的实际承担者,才是真正的税款缴纳者,但负税人不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而是向纳税人支付税款,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明确说明购货者才是增值税的支付或负担者。

(三)外贸企业所出口的货物均属于免税货物,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是免征的,根本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但其在购进货物支付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该货物的生产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这部分增值税款虽由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生产企业不是全额缴纳,而是扣除其采购原料时支付的进项税后,缴纳剩余部分),但实际由外贸公司支付。生产企业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这部分税款应视为外贸公司所缴纳税款,这也是税务机关将这部分税款退还给外贸公司而不是生产企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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