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比如:B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80件,出售给C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B公司要向C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C公司这时作为购货者也应向B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B公司的“销项税”。B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也不归B公司所有,B公司也要缴纳给税务机关,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B公司负担的,B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C公司购买了B公司的乙产品后,再以20000元卖给D公司,D公司需支付C公司23400元(20000元货款+3400元增值税)。C公司收到3400元税款后,扣除其购货时支付给B公司的2550元,剩余850元缴纳给税务机关。D公司再卖给E公司,E公司再卖给F公司……这些过程中每一环节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该环节的增值额应纳税款),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者,也就把所有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全部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
三、我国的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者免征间接税(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措施,即对于出口货物,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等,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所谓零税率,从税法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本道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
根据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月下发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即免征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其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的退税率予以退还。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是退还给外贸企业,而非销售货物给外贸企业的生产企业,原因在于这部分增值税外贸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已支付给生产企业。对于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货物,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也由外贸企业承担,计入出口货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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